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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96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96號

原告
元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9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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