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告
翁金崑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告
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974,271元、退休金22,900元,是本件訴訟標金額為3,997,1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暫免徵收給付工資部分3,974,271 元裁判費40,402元之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399元【計算式:40,600-40,402×1/2 =20,39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