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09號

給付逾期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09號

原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原告與被告西班牙鐵路建設和協助股份有限公司( 西班牙商卡夫

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等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35,8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18,28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0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逾期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