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09號
- 原告
-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義隆
原告與被告西班牙鐵路建設和協助股份有限公司( 西班牙商卡夫
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等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35,8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18,28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