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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加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上訴人
夏品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25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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