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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8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85號

聲請人
達仁穀類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邦仁

上聲請人達仁穀類飼料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8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