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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19號

聲請人
三星精密製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謀良
代理人
廖小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6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7月19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7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
    台灣新生報,至105年11月19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備考│
├──┼──────┼─────┼─────┼──────┼────────┼───────┼──────┼──┤
│001 │同輝縫機設備│三星精密製│兆豐國際商│07227009066 │118,568元       │105年7月10日  │CL0333060   │    │
│    │有限公司 余 │刀工業有限│業銀行股份│            │                │              │            │    │
│    │明同        │公司      │有限公司北│            │                │              │            │    │
│    │            │          │高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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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1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