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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0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89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COSMOS INDUSTRY INC.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相對人
宏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振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陸拾萬元,其中之美金肆拾貳萬零柒佰伍拾捌元柒角參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美金6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6年5月2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美金420,758.73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08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