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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勞訴字第6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勞訴字第69號

原告
張月琴
被告
亞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時瑤如

原告與被告亞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

費、特休假未休假工資、應補勞保高薪低報6%勞退金及核發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前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84

元(計算式:48,075元+13,416元+35,193元=96,68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特休假未休假工

資13,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二分之一即500元,是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

500元=500元);另請求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部分,係屬因

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0元【計算式

:500+3,000=3,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

繳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勞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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