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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張慧娟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晉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太壽
訴訟代理人
魏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減少報酬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並給付賠償61萬24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86萬2400元;嗣原告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18 萬99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 萬2781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740元,應再補繳3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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