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3號
- 原告
- 徐世富
- 被告
- 利達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勇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5,6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超時工作工資、休
假日加倍工資合計2,935,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部
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5,053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
16,637元(計算式:31,690元-15,053元=16,63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