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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43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告
徐世富
被告
利達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勇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5,6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超時工作工資、休

假日加倍工資合計2,935,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部

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5,053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

16,637元(計算式:31,690元-15,053元=16,63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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