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7號
- 原告
-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榮昆
- 被告
-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2,047元(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98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