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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請人
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和
訴訟代理人
黃幸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依
    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688 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公示
    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本院
    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已依上述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將催告持有人申
    報權利之裁定內容刊登在民國106 年1 月3 日太平洋日報,
    經聲請人提出之該份報紙1 份為證及本院調取上述裁定卷宗
    查核無誤。而於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即自最後刊登日起
    算4 個月內(最末日為106 年5 月2 日),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106 年5 月9 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也未逾3 個月之聲請期限,迄今亦仍無他人主張申報權利
    ,故准許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進安環保有限│光彌實業股│玉山商業銀│070543501909│85,944元        │105年9月25日  │CA8137213   │      │
│    │公司 吳芳怡 │份有限公司│行大昌分行│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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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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