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勞訴字第1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勞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魏子晴
- 被告
- 正財神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4 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性離職書及服務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09,4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4,110 元(計算式:3,000 元+1,110 元=4,11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110 元,應再補繳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