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勞訴字第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勞訴字第69號
- 原告
- 張月琴
- 被告
- 亞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時瑤如
原告與被告亞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
費、特休假未休假工資、應補勞保高薪低報6%勞退金及核發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前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84
元(計算式:48,075元+13,416元+35,193元=96,68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特休假未休假工
資13,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二分之一即500元,是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
500元=500元);另請求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部分,係屬因
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0元【計算式
:500+3,000=3,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
繳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