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張慧娟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雯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晉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太壽
- 訴訟代理人
- 魏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減少報酬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並給付賠償61萬24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86萬2400元;嗣原告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18 萬99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 萬2781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740元,應再補繳3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