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張慧娟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雯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晉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太壽
- 訴訟代理人
- 魏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佰玖拾元,如未依限補繳,即裁定駁回其反訴。
理由
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給付新臺幣(下同)327,981 元及交屋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院卷一第74頁至第79頁),其後擴張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411,032 元及自合理交屋日即10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院卷三第4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而被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見院卷一第79頁),因此反訴被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