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93號
- 原告
- 羅睿明
- 被告
- 力量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獻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係因有無董事關係而涉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