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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9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告
羅睿明
被告
力量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獻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係因有無董事關係而涉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9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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