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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上訴人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7,737,721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6,439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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