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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5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558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務人
看見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達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50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82587、0000000。釋明文件:電信設備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55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