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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8號

聲請延長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8號

聲請人
陳怡然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權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權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1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十四個月(即自民國一○七年九月起至一○九年八月止共二十四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九年九月起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下同)105年8月22日開始更生程序,106年2月13日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並應自106年9月起履行更生方案。次查,債務人因所任職如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如欲公司)自107年3月起財務狀況不佳,每月發薪不足額,並自107年9月3日起開始休無薪假,債務人正在找新工作等情形,此有債務人提出之民事聲請延長履行狀、民事補正狀、臺灣銀行三民分行薪轉帳戶明細影本並經本院職權調查聲請人之勞保資料、函請如欲公司提供聲請人107年以來之薪資明細表在卷可憑。是以,債務人目前既有薪資減低、發薪不穩致另尋工作等情且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而有推定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自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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