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198號

原告
李再興即京廚熱炒館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被告
三華國際宏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韻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租用三華瓦斯爐使用,於民國106 年12月3 日因該瓦斯爐自體瑕疵、未能完全關閉,以致引發火災及氣爆,原告因而受有財物損失新臺幣(下同)1,554,770 元、不能營業之損失30萬元、商譽受影響所致之營業損失120 萬元,茲依民法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054,770 元。然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與原告發生損害之營業處所均在高雄市左營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9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