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 原 告
- 富興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特別代理人
- 楊其川
- 原告與被告鄭羽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0,000元,應徵第
- 一審裁判費118,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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