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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陳美菊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被告
盧慈香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許清連律師

被 告(即梁元良之承受訴訟人)

梁亨昊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09年1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關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關於「高雄市○○區○○段○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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