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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
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仁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3,3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2月19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及案外人曾志仁、江元展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二所示,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不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3件、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鼓山    │內惟    │一      │1429            │  │586.67      │10000分之365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2173│內惟段一小段142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七層:99.81   │陽台:7.78│全部│  │
│  │    │                              │13層樓房    │合計:99.81   │雨遮:1.86│    │  │
│  │    ├───────────────┤            │              │          │    │  │
│  │    │葆禎路70號七樓                │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內惟段一小段2201建號,面積2,136.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4            │
│                (含停車位編號15,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0)                                    │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人、保證人、連│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未依約攤還本息日期│
│    │帶保證人          │                  │(新臺幣)    │                  │
├──┼─────────┼─────────┼──────┼─────────┤
│ 1 │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3年3月3日   │9,44,000元  │民國107年3月13日  │
│    │公司(借款人)      │                  │            │                  │
│    │曾志仁(連帶保證人)│                  │            │                  │
├──┼─────────┼─────────┼──────┼─────────┤
│ 2 │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7年2月13日  │3,500,000元 │民國107年3月13日  │
│    │公司(借款人)      │                  │            │                  │
│    │曾志仁(連帶保證人)│                  │            │                  │
│    │江元展(連帶保證人)│                  │            │                  │
├──┼─────────┼─────────┼──────┼─────────┤
│ 3 │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民國107年2月13日  │1,500,000元 │民國107年3月13日  │
│    │公司(借款人)      │                  │            │                  │
│    │曾志仁(連帶保證人)│                  │            │                  │
│    │江元展(連帶保證人)│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5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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