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 原告
- 富興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楊其川
原告與被告鄭羽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8,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特別代理人 楊其川
原告與被告鄭羽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8,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