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告
富興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楊其川

原告與被告鄭羽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8,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