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王榮欽
被告
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曾志仁
被告
江元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玖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亨興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亨興隆公司)邀同被告曾志仁及江元展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並保證亨興隆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內為限額,連帶負全部償付之義務。而依據約定書第1條之約定,所稱一切債務,係指立約人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票據、借款、店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息、延遲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嗣亨興隆公司陸續於106年10月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約定利率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付計息,若有未依約履行,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亨興隆公司自107年2月8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經催討後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債務未清償。又曾志仁及江元展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簽立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催告函等資料為證,經本院調查結果,堪信為真。亨興隆公司為上開借款之債務人,曾志仁及江元展為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3萬4,32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一                                                                          │
├─┬──────┬───────┬──────┬────────────────┤
│編│現欠本金(新 │利息計算期間  │ 年息利率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號│臺幣)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按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約定利率10%    │按約定利率20%│
├─┼──────┼───────┼──────┼────────┼───────┤
│1 │100萬元     │自107年3月2日 │2.61%      │自107年4月3日起 │自107年10月3日│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7年10月2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2 │105萬元     │自107年3月6日 │2.79%      │自107年4月7日起 │自107年10月7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10月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3 │150萬元     │自107年2月16日│同上        │自107年3月17日起│自107年9月17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9月1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4 │245萬元     │自107年3月6日 │同上        │自107年4月7日起 │自107年10月7日│
│  │            │至起至清償日止│            │至107年10月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5 │350萬元     │自107年2月16日│同上        │自107年3月17日起│自107年9月17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9月1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6 │30萬5,386元 │自107年2月8日 │同上        │自107年3月9日起 │自107年9月9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9月8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7 │39萬3,590元 │自107年3月8日 │同上        │自107年4月9日起 │自107年10月9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10月8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8 │62萬0,295元 │自107年2月10日│同上        │自107年3月11日起│自107年9月11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9月1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9 │71萬2,566元 │自107年2月8日 │同上        │自107年3月9日起 │自107年9月9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9月8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10│91萬8,378元 │自107年3月8日 │同上        │自107年4月9日起 │自107年10月9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10月8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11│144萬7,355元│自107年2月10日│同上        │自107年3月11日起│自107年9月11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9月1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現欠本金合計:新臺幣1,389萬7,57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