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原告
- 陳美菊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錚律師
- 被告
- 盧慈香
- 訴訟代理人
- 許祖榮律師
許清連律師
被 告(即梁元良之承受訴訟人)
梁亨昊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09年1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關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關於「高雄市○○區○○段○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