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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2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2號

原告
李蕙英
被告
亨利達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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