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9號
- 原告
- 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德勤
- 訴訟代理人
- 余天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雍晶律師
- 被告
- 許方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之「王德勒」記載應更正為「王德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王德勒」之記載,顯係「王德勤」之誤載,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