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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告
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勤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雍晶律師
被告
許方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之「王德勒」記載應更正為「王德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王德勒」之記載,顯係「王德勤」之誤載,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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