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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請人
呈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4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4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08年8月3日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且聲請人108年10月30日聲請除權判決未逾法定3個月聲請期限,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支票號碼 │備││號│ 人 │ 人 │ 人 │ │新台幣) │ 日 │ │考││ │ │ │ │ │ │ │ │ │├─┼──┼──┼──┼───┼─────┼──┼─────┼─┤│00│日精│呈冠│合作│573570│560,093元 │107 │QJ0804161 │ ││1 │蛋品│食品│金庫│502870│ │年12│ │ ││ │有限│有限│商業│1 │ │月26│ │ ││ │公司│公司│銀行│ │ │日 │ │ ││ │ │ │鳳松│ │ │ │ │ ││ │ │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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