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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0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告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律師
被告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翰
被告
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原告與被告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4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

被告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疆公司)於民國108年9

月8日簽訂之「A5棟07樓」、「A6棟07樓」、「B5棟07樓」、「

B6棟07樓」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無效,核定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

標的價額為15,708,000元【計算式:4,848,000元+3,380,00 0

元+4,700,000元+2,780,000元=15,708,000元】,故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648,000元【計算式:3,940,000 元+

15,708,000元=19,6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0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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