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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0號

給付船舶加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告
聚利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苑如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翁松谷律師

原告與被告翰玲興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

幣別者同)19,464,677 元【計算式:美金629,110.45元×30.94

(訴訟繫屬日108 年3 月14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9,464

,6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336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船舶加油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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