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安信

反訴原告
翁月珀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複代理人
郭敏慧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簡見有、莊于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反訴原告原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4,000元,嗣反訴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請求金額為58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扣除反訴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1,789元後,尚應補繳26,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