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
- 反訴原告
- 翁月珀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蓁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敏慧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簡見有、莊于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反訴原告原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4,000元,嗣反訴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請求金額為58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扣除反訴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1,789元後,尚應補繳26,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