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8號
- 原告
- 邱淑華
- 訴訟代理人
- 顏婌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金芸欣律師
- 被告
- 世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郁雯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