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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8號

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許真銓
原告
顏仁豪
原告
陳新興
原告
曾吳謹
原告
曾俊一
原告
姚乃瑜
原告
姚榮展
原告
蔡智星
原告
張乃尹
原告
朱 燕
原告
李惠泉
原告
陳秀月
原告
郭平二
原告
徐金蘭
原告
李秋賢
原告
蔡語鈴
原告
陳宥伊
原告
傅葉秋嫣
原告
劉豐茂
原告
施火珠
原告
黃慶榮
原告
謝萬生
原告
楊詠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被告
鼎山高大百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涴瀅
訴訟代理人
王建宏律師

吳麗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