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童楷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宗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宗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