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蔡施貴梅
- 即被告
-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昌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顏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