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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

原告
陳鴻興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淑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9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4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70,558元,其中機車維修費30,500元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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