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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1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29號

債權人
利樂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AMAL MULTANI
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債務人
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裕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12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