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 聲請人
- 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華宏
上聲請人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請至原報案警局,在空白處補登系爭本票之詳細資料,補登處併加蓋警局戳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