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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聲請人
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宏

上聲請人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請至原報案警局,在空白處補登系爭本票之詳細資料,補登處併加蓋警局戳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