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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92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2號

原告
余沛恩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被告
共享行動電源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依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原告就被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9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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