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30號

給付逾期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告
蔡秋芬

原告與被告廣村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3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逾期違約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