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0號
- 原告
- 蔡秋芬
原告與被告廣村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告與被告廣村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