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簡見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月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42,166元(即本訴部
分為2,678,166元,反訴部分為1,164,000元,二者合計為3,842,
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