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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安信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莊于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月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4,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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