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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邱淑華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芸欣律師
被告
世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郁雯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8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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