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邱淑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8號 原 告 邱淑華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金芸欣律師 被 告 世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郁雯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安信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