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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陳安信
  • 法定代理人
    方郁雯

  • 原告
    邱淑華
  • 被告
    世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8號 原 告 邱淑華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金芸欣律師 被 告 世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郁雯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安信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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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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