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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安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童楷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楊宗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1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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