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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安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童楷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宗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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