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顏珮珊陳安信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上訴人
蔡施貴梅
即被告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