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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請人
上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9 年5 月15
    日遺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6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並經聲請人依法聲請而於109 年6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68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09 年6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至109 年10月17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網站公告
    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
    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69 號│
├─┬────┬────┬────┬─────┬─────┬────┬─────┤
│編│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 │上春企業│空白    │○○○○│0000000000│284,000 元│109 年5 │000000000 │
│  │有限公司│        │○○○○│00        │          │月22日  │          │
│  │呂進財  │        │○○○○│          │          │        │          │
├─┼────┼────┼────┼─────┼─────┼────┼─────┤
│2 │上春企業│空白    │○○○○│0000000000│284,000 元│109 年5 │000000000 │
│  │有限公司│        │○○○○│00        │          │月26日  │          │
│  │呂進財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