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上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9 年5 月15
日遺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6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並經聲請人依法聲請而於109 年6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68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09 年6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至109 年10月17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網站公告
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
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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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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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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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春企業│空白 │○○○○│0000000000│284,000 元│109 年5 │000000000 │
│ │有限公司│ │○○○○│00 │ │月22日 │ │
│ │呂進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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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春企業│空白 │○○○○│0000000000│284,000 元│109 年5 │000000000 │
│ │有限公司│ │○○○○│00 │ │月26日 │ │
│ │呂進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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