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1號
- 原告
- 昌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俊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鑫漆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4,2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